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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ICP备案中心《告知书》

时间:2011-12-15 11: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在当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受理备案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厅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窗口
    具体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朝阳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西100米路北)
    备案工作咨询电话:8595386285953470859538508595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