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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备案通过的域名要求
时间:2013-01-15 16:04:24
尊敬的用户:
您们好!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请在已取得备案号的网站下方注明备案号,并链接到工信部网站(www.miitbeian.gov.cn)。目前部分省通信管理局已经展开查处工作,请广大用户引起重视,认真检查接入的网站主页,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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